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刘跃华 2020-03-19 09:39:31

2020年3月1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正式施行。笔者认为,关于102号令,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须按法定程序执行

根据102号令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来执行。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无论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都必须按照法定的采购程序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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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五项原则

102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笔者认为,所谓预算约束是采购人的选择服务对象不仅取决于采购人的偏好,还要受到采购人的支付能力和市场价格的限制;所谓以事定费是指干多少事拨多少经费,用这些经费来干事,然后按照要干的事来确定需要多少岗位,再按照这些岗位来聘用人员。

公开择优就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定,选择优秀主体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里是指采购人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商双方应保持的利益均衡;讲求绩效是指“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把政府购买服务的落脚点放在投入产出比上,使政府购买服务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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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购买主体

102号令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笔者认为,指的各级国家机关应该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参公单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这里没有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序列,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改革趋势所为,即原来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制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由划入企业管理,从事公益服务的改制为公益事业单位,很多团体组织与事业单位存在竞合,也将随之改变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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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承接主体

102号令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本条的承接主体较为复杂,笔者一一作出如下的解释: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我国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组织,102号令突出指明由财政拨款的群团组织不包括其中。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个层面:一是由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二是新型联合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具备条件的个人应该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均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的形式、场所和范围等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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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采购执行人

102号令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执行人,但根据102号令第十九条中的规定,其中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范间接告诉我们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执行人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102号令已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人就是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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